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462號
TPDV,110,補,462,2021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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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62號
原 告 三井餐飲事業有限公司

魚金貿易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黃奕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八百屋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聲請對
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主觀之訴之合併,如各原告一起起訴、一起
上訴,並一起繳交裁判費,縱為普通之共同訴訟,法並無禁止合
併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及訴訟費用之規定。況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規定,訴訟標的金額愈大,繳交之費用比例愈低,則合併計
算訴訟標的價額及訴訟費用對於原告並無不利情形(最高法院98
年度台聲字第1196民事裁判意旨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47萬4,890元(計算式:1,000,000+474,890=1,
474,89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652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4,652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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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井餐飲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魚金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餐飲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八百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