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47號
原 告 柯惠華
訴訟代理人 謝智硯律師
賴元禧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保德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3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3,768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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