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443號
TPDV,110,補,443,2021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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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43號
原 告 詹杰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峻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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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