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43號原 告 詹杰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峻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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