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6年度,244號
TCDM,106,附民,244,2017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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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244號
原   告 富永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東源
原   告 富聚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東源
被   告 陳秋龍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易字第1016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思大
                  法 官 楊萬益
                  法 官 湯有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秀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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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永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聚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