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432號
TPDV,110,補,432,2021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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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32號
原 告 吉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祚大

上列原告與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德分公司間清償債
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22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3,275元,扣除已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2,77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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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德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吉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八德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