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411號
TPDV,110,補,411,2021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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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11號
原 告 品富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學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統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89,86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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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品富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統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