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1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傅祖聲律師
徐頌雅律師
吳家豪律師
被 告 郭新政
盛竹如
謝書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元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原 告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合法要件,如未繳納,經審 判長定期補正仍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又依同法 第77條之4第1項規定,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3000元。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其名譽,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 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㈠被告郭 新政應將附件所示影片、貼文刪除。㈡被告應連帶於報紙、F acebook網站刊登道歉啟事。經核原告聲明請求之事項,均 係基於名譽權被侵害之回復名譽方法,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 ,均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 00元(計算式為:3000元x2=6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逾限未補正者,即駁 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蔡牧容
法 官 陳乃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詹雅筠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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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acebook網站「誰摔死了李新」粉絲專業,108年2月25日發 布之貼文。
3、Youtube「誰摔死了李新」頻道108年3月6日發布「李新是怎 麼摔死的part9潘朵拉的盒子打開了」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