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369號
TPDV,110,補,369,2021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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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69號
原 告 鼎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民
訴訟代理人 黃聖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鋐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5萬1,97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3萬3,2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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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鋐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尚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