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368號
TPDV,110,補,368,2021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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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68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思齊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瑞瑜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7萬6,479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5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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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