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58號
原 告 陳嘉楹
上列原告與被告保德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楊巧伶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65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034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