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52號
原 告 積富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奎璋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履約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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