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329號
TPDV,110,補,329,2021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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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29號
原 告 周惠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九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先位聲明請求被告九和汽車
份有限公司(下稱九和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139萬元本息
,備位聲明第1、2項請求被告九和公司將其所有車牌號碼000-00
00號汽車(下稱系爭汽車)修繕至無任何瑕疵程度,並應給付10
萬元本息;第3項聲明則請求被告福特六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與九和公司就前開給付10萬元部分與連帶責任。原告就修繕系爭
汽車至無任何瑕疵程度部分,其性質屬於因財產權涉訟。因原告
未載明訴訟標的價額,且本院也無法僅依該聲明核定訴訟標的價
額,致無從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被告自應查報此部分訴訟標
的之價額(即原告本於此部分聲明內容,就被告修繕後原告因此
可獲得利益)。再按所陳報此部分標的價額加計10萬元數額以計
算備位聲明數額,與先位聲明數額比較,就較高之訴訟標的金額
或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正第一審繳裁判費
。如無法查報或未陳報,則應先按先位聲明補正第一審裁判費1
萬4,7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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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福特六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九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