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318號
TPDV,110,補,318,2021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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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18號
原 告 陳明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閻永明、閻永智閻美弟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887,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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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