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315號
TPDV,110,補,315,2021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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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15號
原 告 曹希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衍喜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董事委
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 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 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所 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係聲明請求確認兩造間之董事委任關係 自民國107年12月20日起不存在,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 ,惟倘原告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 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萬7,335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徐嘉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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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衍喜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