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260號
TPDV,110,補,260,2021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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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60號
原 告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筱貞
訴訟代理人 陳秋華律師
王雪娟律師
林禹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昌成承和營造有限公司建惠營造有限公司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
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
本文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原告本金請求數額共計新
臺幣(下同)1億0,287萬7,890元【計算式:75,578,635+13,828
,636+13,470,619=102,877,89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萬4,17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徐嘉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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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承和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惠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