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買賣契約無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54號
TPDV,110,補,54,2021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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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4號
原 告 李沅融


被 告 中通快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志豪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契約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任何裁
判費,起訴程序並不合法。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
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
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
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
求確認被告與訴外人嘉順國際貨運有限公司間如起訴狀附表一項
次1至20等20件契約無效,並主張各契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
0萬元,此外並無檢附其他證據資料,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暫依
原告主張之契約金額計算,核為1,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0萬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汶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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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嘉順國際貨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通快遞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