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2號
原 告 劉憲治
訴訟代理人 陳君沛律師
陳柔蓉律師
陳立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政翰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60 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9,6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慈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