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46號
TPDV,110,補,46,20210113,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6號
原 告 蕭正朋
賴玥綺
被 告 民進黨中央黨部

兼法定代理
蔡英文
被 告 蔡英文
柯建
鄭寶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
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並具狀提出被告蔡英
文、柯建銘、鄭寶清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如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吳昭誼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