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76號
TPDV,110,補,176,2021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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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76號
原 告 鴻翔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豫洋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對被告捷力芯半導體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起訴。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9萬4,700元,原告應繳裁判費1萬7
,8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補繳1萬7,3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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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翔豐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