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9號
原 告 張智媛
伍朝陽
被 告 綠中海二期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利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一、被告於民國
108年10月27日所召開第十三屆區分所有權會議無效。二、議案
第10-1至10-8決議無效。三、議案10-3停車場管理辦法修訂決議
無效。」此訴訟係屬財產權訴訟,因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昭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