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進駐費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37號
TPDV,110,補,137,2021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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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7號
原 告 統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崇銘
訴訟代理人 林亞璇
曹世寧
魏良
被 告 福和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聖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進駐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46萬6,886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萬4,5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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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