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5號
原 告 比石硬數位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植勝
訴訟代理人 黃煒迪律師
田芳綺律師
吳俐慧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喜成美的事業有限公司間確認出資額債權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肆佰柒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捌仟零貳拾伍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賴竺君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