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923號
TPDV,109,補,2923,2021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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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923號
原 告 惟形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君瑜
訴訟代理人 鍾秉憲律師
陳軾霖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正東、東騰凌躍企業有限公司及莊梅凌間損害
賠償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330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3,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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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惟形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