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920號
TPDV,109,補,2920,2021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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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920號
原 告 陳志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明榮間返還借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336萬4,8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4,36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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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