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905號
TPDV,109,補,2905,2021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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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905號
原 告 崴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世坤

訴訟代理人 周珊如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承霖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55,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4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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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承霖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崴普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