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739號
TPDV,109,補,2739,2021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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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739號
原 告 萬力誠

被 告 振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美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佳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松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白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恭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偉成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偉成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偉成企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偉成冷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建東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偉成食藥供應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賴宏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貳佰肆拾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 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 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 ,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同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請求確認其與被 告振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美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佳鋁實 業股份有限公司、松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白玉實業股份有 限公司、恭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偉成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 司、偉成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偉成企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偉成冷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建東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偉成食藥供應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而董事 身分係基於與其所屬法人間之委任關係而生,委任關係依其 權利義務之內涵,仍屬財產權之性質,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 起訴,惟因原告倘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 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 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 同)165萬元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 定為1,980萬元(計算式:1,650,000元×12家公司=19,800,0 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萬6,24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秀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何明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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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建東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偉成食藥供應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偉成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偉成冷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偉成企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白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松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振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恭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偉成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