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9年度,3948號
TNDM,109,簡,3948,2020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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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394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煒祥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9年度毒偵字第24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甲○○前因犯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 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8年9月17日出勒戒所 而執行完畢,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 偵緝字第16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且其曾因犯竊盜、恐嚇 取財、詐欺、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分別判處罪刑確定,再經 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2439號、106年度聲字第1331號各裁定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其入監接續執行上開應執行 刑後,於107年3月19日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107年10月19 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而執行完畢。詎甲○○猶不思戒 除毒癮惡習,明知甲基安非他命業經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持有 ,竟又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9年8 月4日晚間8時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B棟2 09室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 基安非他命1次;嗣甲○○於同年月7日下午在臺南市歸仁區歸 仁十一路與高發二路口遇警攔查,經警發覺其為毒品列管人 口而得其同意於該日下午1時58分許採尿送驗,結果呈甲基 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乃查悉上情。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 仁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
二、按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 少年法庭)應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同條例第23條第2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之犯行,於108年9月 17日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緝字第16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情,



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 ,其於前揭時點後3年內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罪,依首揭規定 ,自應依法論科,不再令其接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處 遇,先予敘明。
三、前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足資證明:
㈠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
㈡勘察採證同意書。
㈢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毒品案件尿液編號與姓名對照表 。
㈣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高雄)出具之 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㈥
四、論罪科刑:
 ㈠甲基安非他命依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程度,已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列為第二級毒品 ,不得非法施用、持有,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所施用之 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 論罪。
 ㈡被告前於107年10月19日曾受如前揭「一」所述之有期徒刑執 行完畢,有前引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其 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且自被 告前案紀錄觀之,其歷次所犯均為故意犯罪,非偶然犯罪之 人,竟又無視法紀而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可見其刑罰反應力 格外薄弱,自我控管之能力欠缺,主觀上有特別之惡性,並 無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指應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 刑,否則將致過苛或罪刑不相當之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 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茲審酌被告未能深切體認毒品危害己身之鉅,及早謀求脫離 毒害之道,反漠視法令禁制而犯上開之罪,殊為不該,然其 犯後坦承犯行,並無矯飾之情,且其施用毒品所生危害實以 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他人之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尚無 直接之實害,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 示懲儆。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 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耿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附錄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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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