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915號
TPDV,109,補,2915,2020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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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915號
原 告 高群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光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昶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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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群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