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898號
TPDV,109,補,2898,2020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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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898號
原 告 鋐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宗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昶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30,1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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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昶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鋐展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