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880號
TPDV,109,補,2880,20201222,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880號
原 告 胡旆溢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偉仁及周美玲(均即周偉成之繼承人)間返還
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850元,扣除
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5,3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