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814號
原 告 房張美梅
法定代理人 房德林
被 告 高紹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5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3萬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趙盈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