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735號
原 告 劉榮焜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徐桂香、鄒國源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2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