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734號
TPDV,109,補,2734,2020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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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734號
原 告 美合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康迅數位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魏啓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雅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陳志明間給付貨款等事
件,查原告起訴請求:先位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雅云企業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雅云公司)給付原告美合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美合公司)新臺幣(下同)766,476元(附帶請求利息部分
,因不併計算訴訟標的價額,爰不贅述,下同);第2項確認原
告美合公司對被告雅云公司、陳志明就起訴狀附所示共同簽發之
本票債權,於前項本金(即766,476元)範圍內存在。按請求給
付金錢與確認票據債權存在,雖為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
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之價額,
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因上2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相同,
爰以766,476元核定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備位聲明第1項係
被告雅云公司應給付原告康迅數位整合股份有限公司766,476元
,應以766,476元核定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本件先位及備
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相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之規
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66,4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
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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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合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康迅數位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雅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