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公司印鑑章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726號
TPDV,109,補,2726,2020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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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726號
原 告 邵澤孝
朱國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媚英間請求返還公司印鑑章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
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
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
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 項、第2 項、第77條之2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返
還原告長榮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榮生醫公司)印鑑章
,核其性質係屬因財產權而涉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
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惟原告並未表明上開價額,
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故請查報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
以協助本院核定;如原告未查報標的價額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2規定,該部分聲明訴訟標的之價額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
不能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即新臺幣(下同
)165 萬元定之。又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應偕同原告向
臺北市商業司辦理變更長榮生醫公司代表人為朱國銘之事宜,核
其性質係屬因財產權而涉訟,惟在客觀上不能核定其訴訟標的之
價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
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額加10分之1 ,核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
為165 萬元。是原告於未能查報訴之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價額時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30 萬元(計算式:165 萬元+165
萬元=33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3,67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李佳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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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榮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