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631號
TPDV,109,補,2631,2020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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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631號
原 告 范蕙蕙
范芷綾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陳霈琳

原 告 范元
楊金霞
兼 上二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霈琳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金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4,09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萬2,624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杜慧玲
法 官 許柏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琪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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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