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520號
原 告 陳文生
陳文山
陳永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秋吟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9萬1,700元(即以原
告請求返還之新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面積609平方公
尺,乘以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1,300元計算),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