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507號
TPDV,109,補,2507,2020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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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507號
原 告 郭景桓



上列原告因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皮智股份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161,
7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48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1,983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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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皮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