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專利權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專訴字,109年度,110號
IPCV,109,民專訴,110,2020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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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專訴字第110號
原 告 緯聯電子科技(中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慶焜
訴訟代理人 張哲倫律師
陳佳菁律師
林嘉興
被 告 高思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志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怡衡律師
被 告 王佩櫻

方博琦
劉孟涵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專利權等,指定技術審查官陳志弘依智慧財產
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四庭
法 官 李維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筱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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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思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