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711號
TPDV,109,補,2711,2020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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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711號
原 告 卓欣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孟綺
上列原告與被告康寧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
1 萬0,49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9,018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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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卓欣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欣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