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636號
原 告 林詮錄
上列原告與被告夢之欣音樂餐坊即林榮生等間遷讓房屋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坐落臺北市
○○區○○路0號1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定之,
系爭房屋係於89年5月1日建築完成,主要建材為鋼筋混凝土造,
為10層建物中之第1層,面積為145.49平方公尺(主建物面積110
.77平方公尺、附屬建物面積8.99平方公尺、共同使用部分面積2
5.8平方公尺),有建物登記謄本附卷可稽,則依臺北市政府地
政局網站建築物價額試算結果,系爭房屋於109年11月起訴時之
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88萬3928元,附帶請求給付損害賠償,
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88萬3928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萬95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逾期不為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家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