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624號
TPDV,109,補,2624,2020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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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624號
原 告 台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建庭
訴訟代理人 孫丁君律師
陳展穎律師
被 告 東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耀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80,277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99,9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周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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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