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557號
TPDV,109,補,2557,2020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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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557號

原 告 方旭郎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
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
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
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
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
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
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
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
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
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㈥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
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七十七之十三條、第二百四十九
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彩虹餘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朱春蕙許藏介
山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劉鑫雄寬心文集有限公司、林
光燿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
告起訴請求:「先位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
同)一百六十五萬元,及自起訴狀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備位聲明:山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劉鑫雄寬心文集有限公司林光燿應給付彩
虹文化事業有限公司一百六十五萬元,及自起訴狀送達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由原
告代為受領」,訴訟標的為(先位之訴)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請求權、(備位之訴)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為因財產權涉
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以先位之訴與備位之訴金額較高者定之
,而本件原告之訴先位、備位請求之金額均為一百六十五萬
元,利息為附帶請求、不併算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
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顏子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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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彩虹餘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山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寬心文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文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