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545號
原 告 同億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博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還保證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五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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