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遲延利息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544號
TPDV,109,補,2544,2020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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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544號
原 告 育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定國
訴訟代理人 趙庭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優勢領航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遲延利息等事件,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萬9,712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另原告提出之委任狀欠缺受任人趙庭萱之簽章,請提出經受任人
簽章之委任狀。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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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育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優勢領航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