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543號
TPDV,109,補,2543,2020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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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543號
原 告 范振華
訴訟代理人 唐德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啟昇貴築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張桂榮間請求排
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
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
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聲
明請求被告應拆除新北市○○區○○街00號房屋牆壁外側之號誌燈、
電箱、監視器、燈具及線纜設備,並將外牆結構回復原狀,返還
原告及其他全體共有人,然未於訴狀載明所請求被告返還系爭建
物外牆之訴訟標的價額(即請求返還系爭建物外牆之利益),致
本院無從核定裁判費命原告補繳。茲限原告於裁定送達5日內自
行查報被告占用系爭建物外牆之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倘無法
查報標的價額者,則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
幣17,33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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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