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517號
原 告 楊玲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惠安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服務報酬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美元
61,865元及新臺幣145,975元,其中美元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按
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09年10月29日臺灣銀行美元與新臺幣匯率為1
比29.15換算,為新臺幣1,803,36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是
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美元61,865元及新臺幣145,975元,經換算
後合計為新臺幣1,949,3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30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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