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契約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482號
TPDV,109,補,2482,2020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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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482號
原 告 精鼎智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偉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奕好智慧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54,6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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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精鼎智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智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奕好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