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429號
TPDV,109,補,2429,20201102,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429號
原 告 楊宜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敬堂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05,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9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