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437號
TPDV,109,補,2437,2020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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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437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趙至偉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亞仕國際物流
有限公司、林篤儀林逸生謝欣怡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41,258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48,025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47,5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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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