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419號
原 告 江慧芳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對被告呂榮祥發支付命令,被告
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500萬元,原告應繳裁判費5萬0,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應補繳5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高宥恩